节令之美·立春|4日10时42分立春,“打春”啦!******
“一二三四五六七,万木生芽是今日。”北京时间2月4日10时42分将迎来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此时节,大地逐渐苏醒,万物开始复苏,“间泮游鱼跃,和风待柳芳”。
关于立春,民谚有“春打五九尾(尽),春打六九头”之说。其意是,立春这一天要么在五九的最后一天,要么在六九的第一天。
今年的立春属于哪一种情况?“我国民间有从冬至这一天开始‘数九’的习俗。2022年12月22日冬至,数一数会发现,2023年2月4日是五九的最后一天,很明显2023年立春是‘春打五九尾’。冬至通常出现在公历每年的12月21日或22日。如果2022年的冬至出现在12月21日,那么,2023年立春就是‘春打六九头’。”中国天文学会会员、天津市天文学会理事杨婧说。
立春在公历年中的日期基本固定,绝大多数年份为2月4日,个别年份为2月3日或2月5日。因此从公历来说,不论是平年还是闰年,每年都会出现一次立春,而农历闰年,一年中则会出现25个节气,年初和年尾各有一个立春,民间称这种情况为“一年两头春”“双春年”或“两春夹一冬”。
刚刚到来不久的癸卯年就属于这种情况,癸卯年的正月十四立春(2023年2月4日)和同年的腊月二十五立春(2024年2月4日)。巧合的是,癸卯年的第二个立春也落在五九的最后一天,因此,2024年的立春也是“春打五九尾”。
杨婧表示,“春打五九尾”和“春打六九头”是经常而又不规则地交替着,但无论是“五九尾”还是“六九头”,立春的到来,都是农民朋友准备新一年耕种的时候。提前做好各项农事安排,有利于农作物更好生长。
立春,是时序轮转、日夜更迭的漫漫光阴里具有仪式感的一天。对我国古人而言,春耕如晨钟,秋收似暮鼓,立春之日寓意盛大。
立春之日,自古以来,我国民间就有“鞭春”“打春”的习俗,也就是鞭打春牛,也称鞭打土牛,寓意来年五谷丰登、国泰民安,提醒人们春耕即将开始,莫误农时。
统筹:刘心惠、刘元旭
记者:周润健
海报制作:方金洋
编辑: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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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令工作室出品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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